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是浙江省内从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行业协会。协会的宗旨是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管理,提高监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为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协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技术交流、信息发布等活动;制定行业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自律和行业诚信建设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英文名称为Zhejia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ultants,缩写为ZAEC。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浙江省注册或外地进浙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思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全省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省工程监理事业,提高我省的工程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所设在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425号瑞祺大厦71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和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优秀监理企业、监理人员的评审、评选、表彰工作。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监理队伍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会刊,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
(七)加强省内外监理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九)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在浙江省注册或外地进浙从事工程监理业务的工程监理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浙江省境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建设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协会;
(三)单位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监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协会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协会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协会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组织机构为:
(一)会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
(三)常务理事会;
(四)秘书处。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协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单位会员的理事因工作调动或离任时,其理事资格随即终止,该理事所属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另报人选递补,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行使理事职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的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开,也可以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理事、常务理事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本协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调换。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监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在副会长人选中占较大比例。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工程监理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二条 秘书处是本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协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常务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处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组织的或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1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浙江省建设监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