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要在转让后6个月以内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主管机关申请转让注册或评估作价。有的国家规定转让商标要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我国对商标连同企业一同转让未作规定,但规定了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也可以作为投资物作价入股。
一、转让形式
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继承转让和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
1、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或协议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
2、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商标转让是指由法院等公权力机构进行商标归属判决后发生的商标转让。
注在实践中,大量的商标转让都是以合同方式转让注册的。
协议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转让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因继承、接受赠送、继受等事由发生移转的,接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提交申请时,应当附送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用以证明其有权利继受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注册商标时,应将注册人名下在同一种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将不予核准。经审查予以核准的商标转让,商标局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二、转让途径
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也可以到国家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直接办理。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组织共有近万家,分布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选择哪种方式,申请人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决定。如果申请人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通邮状况良好的,可以直接到商标局办理;若不具备上述条件,最好还是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转让注册应当委托商标代理组织代为办理。
商标局在对商标转让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往往要给申请人发出各种文件,如补正通知书、驳回通知书等。这些文件大多要求申请人对原申请内容做一定修改并回复。这些文件一般通过邮局邮寄,鉴于中国部分地区的邮递通道不是很畅通,加之有些申请人地址发生变动,商标局发出的文件申请人收不到的现象屡有发生,所以,若是自己去办理可能会影响商标转让的进程。
商标代理组织中的商标代理人对商标法律法规比较熟悉,商标业务较为精通,能比较准确地理解委托人和商标局的意图,协助当事人对商标局发出的要求修改的文件作出准确的修改,使转让注册申请的审查得以顺利进行。
三、转让情形
1、公司不再经营,需将其商标进行转让。
2、公司商标暂时闲置,没有使用需求,可将其转让套现。
3、其他公司出高价购买本公司商标。
4、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转让。
5、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转让。
6、其他情况。
注: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另,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
四、商标转让条件
1、将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手续。
2、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到商标局办理注册商标的移转手续。
3、依法院判决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也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4、转让商标时需一并转让手头上的近似商标。
办理商标转让或移转应当填写《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自2002年9月15日起,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以申请转让或移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