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成立于1995年,主要承担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开展教育考试的科研和开发;深化教育考试制度的改革;组织实施教育考试与招生工作方案;促进与境外考试机构的合作交流,开拓多层次、多规格的考试项目。
一、机构设置
党委办公室:
具体负责全院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思想工作、组织工作、纪检监察工作、统战工作、工会、妇委会及青年工作、老干部及离退休工作、文化建设等。
院办公室:
协调院内行政事务;编制事业发展规划;负责人事、外事工作;负责文件收发、文稿校核、信息发布、来访接待。
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综合管理本市普通高校的考试、招生录取工作;行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政策制定后的操作执行职能,对区高招办进行业务指导,对高校招生工作实行全程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中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指导、协调本市初中毕业生统一学业考试的考务和招生录取工作;对区中招办和招生学校进行招生业务指导及统筹协调工作。负责学业水平考试的考务工作。
社会考试办公室:
综合管理本市研究生招生和成人高校的考试、招生录取工作;承担教育部、市教委及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各类非学历证书考试;负责对相关考点进行业务管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
行使省市级自学考试办公室职能,综合管理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承担全国考委统筹安排的试卷命制,以及市统考试卷命制。
命题办公室:
负责本市高考、中考、"三校生"高考、高中及中职校学业水平考试等主要教育招生考试的命题工作。
教育招生考试研究所:
承担并组织相关科研项目的研究与立项评审、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编发教育招生考试的学术书刊和研究资料;开展与境内外考试机构的合作研究和学术交流。
网络信息中心:
负责全院的计算机网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考试院网站;落实院信息化建设的各项任务。
后勤保障中心:
负责物资采购管理,提供后勤保障和院区管理;执行财务制度,负责全院财务管理、会计核算、预决算编制和财务分析,以及各类考试收费立项的申报。
二、职责权限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作为一个市级招生考试机构,承担着统筹本市义务教育阶段以后的各级各类教育考试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能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规。
2、承担教育考试制度改革的研究,开展教育考试的科研和开发。
3、根据市教委确认的各级各类教育考试和招生改革意见,负责制订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与招生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为:
(1)组织、协调上海市高中阶段各类学校的升学考试和招生录取工作;
(2)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高等职业学校、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并受教育部委托,承担港澳台学生报考高等院校的考试与招生工作;
(3)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含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关方面委托,承担各类证书考试和资格考试。
4、对上海市各区、县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机构实行业务指导与监督。
5、开发考试招生信息资源,为上级和各用人单位提供决策咨询和考试信息服务。
6、发展与境外考试机构的考试合作交流与研究开发、开拓多层次、多规格的考试项目。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同时设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分别为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上海市高等学校招生毕业生就业指导委员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对外行使国务院和教育部所规定的工作职责。